中國傳媒聯盟 據 中國新聞網 訊: 梅女士參加QQ群戶外活動溺亡 40多歲的溫州人梅女士可算老“驢友”,這幾年常參加網友組織的戶外活動,包括山地探險和溯溪等。去年5月份,還參加過一支戶外隊伍的瀑降(從瀑布的頂端扔下繩索,順瀑布而降尋找下腳點的一種探險方式)。 去年7月17日,溫州籍網友瞿某在戶外活動QQ群中發出去青田縣灘坑電站壩下小溪漂流的“公告”,梅女士決定報名參加。7月20日上午,參加這次漂流活動的瞿某、張某、梅女士等10人,帶著小艇等漂流工具,抵達青田縣巨浦鄉大橋位置。 參加的10人都佩戴了安全頭盔,穿上救生衣。每5人乘坐一艇,梅女士與瞿某、張某等人同乘一艇,瞿某、張某分別控制船頭船尾。 當天下午1時左右,梅女士乘坐的小艇經過青田縣仁宮鄉釣灘村水域,這里河道較窄水流湍急。 意外就在這里發生。梅女士乘坐的小艇被激流打翻,5人全部落水。其中4人被激流沖了出去,游向岸邊,而梅女士卻被扣在艇內,小艇被卡在下游一個鐵架下,有點水性的梅女士原本可以掙脫,但未料救生衣又被鉤住,她一時無法從水中脫身。 “水流太急,跳下去救的人用了10來分鐘才游到她被困的地方。”張某說,發現梅女士被困,隊員立即施救,被救起后,梅女士已經不省人事了。其后,梅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同伴操作不當釀事故 梅女士家人得知噩耗后,沉浸在痛苦之中。隨后,梅女士的丈夫、孩子和父母提起訴訟。 梅女士家屬在起訴書中稱,同行的其他9名驢友均沒有經過操作小艇的專業培訓。事發原因是瞿某、張某操作不當造成小艇側翻。事發地附近有多塊警示牌,警示群眾不得到河道中游泳或從事其他活動。這9人和梅女士明知危險,仍在河道中漂流。他們都戴頭盔、穿救生衣,這也說明他們知道在那里漂流是極度危險的活動,但過于輕信可以避免危害的發生。 家屬認為,對梅女士的死亡,同行的9名驢友在主觀上存在過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驢友: 同伴對梅女士的死亡不存在過錯,更談不上侵權 對于梅女士家屬的說法,被告9名驢友表示異議。 他們把梅女士的QQ聊天記錄提交到法庭,以此證明梅女士多次參加戶外潛水、漂流、速降、穿越等活動。他們認為,梅女士作為一名長期從事漂流、攀登、穿越的戶外運動愛好者,應當意識到這些戶外活動的危險性。正因為知道戶外活動具有危險性,梅女士投保了意外人身保險,且保險公司已經向其家屬支付了理賠款。 活動組織者瞿某稱,他們是通過QQ群發布“公告”的,整個活動都是自愿報名的,所有活動都是非盈利性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對梅女士的意外,他們感到惋惜,但是作為成年人,梅女士應當自行負擔責任。他們對梅女士的死亡結果不存在過錯,更談不上侵權。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是否存在過錯及賠償金額是否合法合理展開激辯,被告的9名驢友不同意調解。 此案未當庭宣判,鹿城區法院決定擇期宣判。 驢友在類似的野外探險、漂流活動里出意外,我市時有發生,去年的小溫失蹤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去年6月23日,14歲的小溫穿越莒溪大峽谷時失蹤,直到去年10月27日其大件遺骸才被家屬找到。小溫的出事之謎,目前仍沒有一個確切說法。 小溫父親昨天告訴記者,目前警方還在調查此事。他表示,一切都要等調查結果出來后,再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謝敏敏 浙江知聯律師事務所 漂流是一項集旅游、探險于一體的自助游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參加這一活動的“驢友”對活動所冒的風險都是明知的,在這個過程中要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法律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要組織或參加自助游特別是含有冒險內容的自助游,則應當充分注意以下幾點:自助游的組織者和參加者在活動的組織、召集過程中均應當誠信地公布自身的情況。組織者的能力、經驗應當讓參加者知曉,以便參加者做出判斷、選擇。其次,自助游的組織者應當謹慎、負責地安排活動。審慎選擇路線,并充分考慮風險的存在。組織者應預先考慮相應風險出現時的應對措施,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險發生時,積極救助。對于損害的發生,應當事先做好責任承擔的約定。黃云峰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