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樁簡單的借貸官司,前前后后審了六次!一審和終審已經查明的簡單案情,居然遭遇驚天大逆轉:同一個案子,同樣的證據,居然做出截然不同的兩種判決。人們不禁要問:吉林省高法和延邊州中院到底是怎么了?! 中國傳媒聯盟 據 中國焦點新聞網 訊 : 家住吉林省延吉市的孫兆華最近很郁悶,原因是在一起借貸糾紛中,他認為本來與他毫無關系的案子卻生拉硬拽的把他和他的公司牽扯進來,硬是要他的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更令他感到不可思議的是,雖然只是一個案子,證據也還是那些證據,延邊州中級法院和吉林省高級法院居然能夠做出前后截然不同的兩種判決! 日前,孫兆華找到本站,說起來這樁“飛來”的官司,感慨萬端:“從這個案子的種種跡象看,李丹和與延邊三農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農公司)明顯是在惡意串通,企圖侵占我公司的財產。但是,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應該能夠查明真相啊!他們到底是怎么了?難道就連這么簡單的事情都搞不清楚嗎?這里面是否存有什么利益關系?如果沒有貓膩,怎能做出這么低級的錯誤判決呢?” 一個沒有履行的借款合同成了禍根 事情還要追溯到8年前。 2 0 0 5年7月5日,三農公司、李丹和、延邊關東寶造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關東寶公司),三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貸款方為三農公司,借款方為李丹和,保證方為關東寶公司。借款金額為1 9 6萬元,期限為一年。但是合同簽訂后,貸款方三農公司沒有支付款項,而是帶李丹和到和龍市農村信用聯社下屬的八家子農村信用合作社并以李丹和等四人的名義每人借得4 9萬元,合計為1 9 6萬元。李丹和在該信用社辦理了相關的借款手續,并在貸款憑證上簽了字。該借款由三農公司提供擔保,為此三農公司還收取了李丹和近8萬元的擔保費。 據孫兆華介紹,當初三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時,關東寶公司只知道三農公司有錢,并答應貸款給李丹和,后來的借款過程關東寶公司一概不知。但就是這份沒有實際履行的借款合同,為關東寶公司埋下了日后的禍根。 俗話說:“借錢容易還錢難”。由于李丹和等人未按時還款,作為擔保人的三農公司于2 0 08年2月2 9日代李丹和等4人償還了借款本息。2 0 1 1年1月,三農公司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到和龍市法院,要求李丹和償還本息,要求關東寶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一審二審法院判決:關東寶公司沒有責任 ![]() 在一審庭審中,三農公司要求李丹和償還本息,李丹和說沒有錢。三農公司遂要求擔保人關東寶公司代償,關東寶公司請求三農公司出示放款憑證,三農公司拿不出來。而關東寶公司卻提供了李丹和在信用社的借款證據。此證據證明:三農公司沒有貸款給李丹和,李丹和借到的款頂是信用社的。由此證明了當初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沒有實際履行,也就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和龍市法院在( 2011)和民初字第80號民事判決書中說:法院認為:三農公司沒有將借款實際交付給李丹和,而是由三農公司作為保證人,李丹和是從金融機構貸的款。根據《合同法》第2 1 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提供借款時生效”;第196條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規定,三農公司與李丹和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不發生法律效力。三農公司要求關東寶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駁回三農公司要求關東寶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請求。 三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延邊中院,庭審中,三農公司仍堅持是他貸給了李丹和1 9 6萬元,但又拿不出證據,同時,三農公司和李丹和均承認:196萬元是李丹和等四人在信用社貸的款。延邊中院經審理,做出的(2011)延中民二終字第253號民事判決書中寫到:三農公司與李丹和均承認:三農公司交付給李丹和的借款是以李丹和等四人的名義向信用社貸款得來的,并不是三農公司的資金。當初關東寶公司作擔保時,三農公司也沒有告知擔保人用信用社貸款方式交付借款的事實,因此,該借款不能認定為三農公司和李丹和之間的借款。因關東寶公司擔保的是李丹和與三農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故對上述借款關系不承擔擔保責任。另外,三農公司于2 0 0 7年4月2日在未通知關東寶公司的情況下,和信用社、李丹和簽訂了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將每人剩余的4 0萬元借款還款期限延長到2 0 0 7年1 0月1日。現三農公司和李丹和均承認該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是信用社和李丹和之間對原借款合同的變更,因此,關東寶公司對變更后的新的法律關系不承擔擔保責任。綜上,三農公司已履行借款義務,關東寶公司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農公司承認沒有貸款給李丹和 孫兆華回憶說:二審敗訴后,三農公司以301萬元的標的,以擔保追償權糾紛為由起訴到延邊中院。庭審中,三農公司承認了他沒有貸款給李丹和,他只是李丹和在信用社借款的保證人。為此三農公司還提供了相關證據,其中有李丹和給三農公司寫的承諾書,承諾書寫道:“以本人及周梅貞、周梅芳、劉偉的名義在和龍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4筆借款,共計196萬元,由延邊三農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4筆貸款均為本人所用,本人承諾以4人名義的借款均由本人負責償還。”在一審二審中,三農公司極力證明他是貸款方,李丹和借到的款是他的。但在此次庭審中,三農公司復原了事實真相,承認李丹和是在信用社借到的款。雖然此案以三農公司撤訴告終,但庭審記錄與相關證據歷歷在案。 中院再審否定了本院的二審判決 ![]() 時隔一年后,延邊中院院長啟動再審程序,并于2012年6月開庭,庭審中,三農公司又回到貸款方身份,陳述他已把196萬元借給李丹和,要求李丹和償還本息,要求關東寶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李丹和與其串通,也改口承認收到三農公司的借款,于是延邊中院再審作出判決:1、三農公司與李丹和簽訂借款合同之后,三農公司按約定將1 9 6萬元本金已交付給李丹和,李丹和亦承認與三農公司存在借貸關系,確已從三農公司收到該款并使用,但只是現無力償還。故三農公司與李丹和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2、三農公司與李丹和簽訂借款合同時關東寶公司以其房屋作為抵押物為李丹和的借款本息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該抵押擔保合同有效。李丹和從信用社貸款及三農公司以何種方式支付借款,是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影響抵押擔保的成立。原審判決駁回三農擔保公司的訴訟請求不當,應予以糾正。決定撤銷和龍市法院( 2011)和民初字第8 0號民事判決及本院(2 011)延中民二終字第2 5 3號民事判決。 省高法前一庭意見被后一庭推翻 ![]() ![]() 關東寶公司不服延邊中院的再審判決,申訴到省高法。據孫兆華介紹:省高法有兩個庭受理此案,一是再審二庭,二是審監一庭。再審二庭經過召開聽證會,審查材料,認為延邊中院再審判決有問題,故發出由主管領導簽字,由院長蓋章的裁定書,“決定本案由本院提審”。之后由審監一庭接手,經開庭審理后,審監一庭推翻了再審二庭的意見,維持原判。 省高法判決書寫道:“三農擔保公司主張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將1 96萬元給付李丹和,李丹和亦承認與三農擔保公司存在借貸關系,已從三農擔保公司收到該筆借款并使用。故當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并已實際履行。因李丹和不能及時還款,原審認為其應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關東寶公司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方,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并無不妥,應予維持。” 關東寶公司認為省高法判決錯誤已申請抗訴 關東寶公司認為:省高法的判決依據是三農公司與李丹和的口頭證詞,而對關東寶公司提供的大量的書面證據和以往開庭的記錄視而不見,取口頭證據而蔑視書面證據,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關于書證大于言證之規定。三農公司為了轉嫁擔保責任,李丹和為了逃避債務,于是他們雙方編造了與事實不符的口頭證言,顯然這是惡意串通的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以下民事行為無效:“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農公司硬是把信用社的錢說成是自己的,張冠李戴,空口無憑,如同把黑的說成是白的。而再審法官無視事實,無視法律,僅憑兩個人的口頭表述,就妄下判斷,支持黑白顛倒,令人震驚!另外,三農公司是擔保公司,不是金融機構,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三農公司沒有資質用銀行資金放貸。根據《合同法》第(四)項之規定,當初三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在向記者介紹本案案情時,孫兆華還透露:本案開庭6次,每次庭審,三農公司都很被動,因為他沒有證據,全靠說嘴,但是,在后來的兩次再審中,三農公司都贏了,這不能不令人蹊蹺。孫兆華認為,延邊中院和省高法作出的再審判決,明顯地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是主觀武斷的枉法判案!為了捍衛公司的合法權益,他已經向吉林省高檢提出抗訴申請,省高檢已經受理。省人大也已經介入,繼續督辦此案。 相信,此案的真相不久就會大白于天下。本站將密切關注! 記者勁松發自吉林 來源:中國焦點新聞網http://www.chinajdxww.org/news/fazhizhoumo/fazhibaodao/20130706/14702.html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