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投訴舉報中心原主任李新民利用職務便利,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從相關單位購買住房,并以借錢為名讓他人為其墊付部分房款,以此方式受賄143萬余元。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新民有期徒刑十年半,并沒收犯罪所得129萬余元。
案情
3萬買市值72萬房屋
現年59歲的李新民大學本科文化,從2001年10月起,先后擔任市質監局稽查大隊主任、市質監局機動車檢驗技術管理處處長、石景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去年1月始任市質監局投訴舉報中心主任。
1999年至2005年期間,李新民任職市質監局稽查大隊副主任和主任時,曾帶領稽查大隊對生產銷售假冒琉璃河水泥廠水泥的小廠子進行執法,由此認識了琉璃河水泥廠的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
當時琉璃河水泥廠有欠款單位以實物方式償還的多套抵賬房,2000年左右,經李新民牽線搭橋,市質監局購買了其中的13套抵賬房作為福利分房。李新民也分得了慧忠北里的一套房屋。不過,因該房屋漏水,李新民找到水泥廠廠長馬某和副廠長劉某等人,希望換房。
然而,換房卻最終變為水泥廠以3萬元的低價賣給李新民一套位于原崇文區永外管村的房屋,經鑒定購買時該房屋市場價為72萬余元。提及這樣做的動機,馬某表示,“感謝李新民曾帶隊打假,且為水泥廠的銷售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
2004年,有群眾通過信訪,向市質監局舉報李新民接受賣房單位贈與的一套150平米的房子。為了平事,在市質監局將李新民原來分得的房屋以55萬元從他手里回購后,李新民又向水泥廠補交了51萬元房款,并私自找分房委員會開具換房證明,證明管村這套房屋是與慧忠北里的房屋調換而得的。2005年,李新民將這套房屋以8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一位副處長同事。
借款買房后不提還款
2009年初,李新民為給兒子準備婚房,找到金隅水泥經貿公司經理姜某。姜某曾任琉璃河水泥廠銷售公司的經理和副廠長,同樣因為李新民幫琉璃河水泥廠打過假,姜某曾向李新民提過“如有事需要幫忙,盡管提”的客氣話。在李新民幾次提出買房后,姜某將公司在大成路28號院一套抵賬房,按照抵賬價格73萬余元賣給了他,后登記在李新民兒子名下。因李新民稱手里錢不夠,該房屋是先過戶再交房款的。
對于這套房屋,李新民個人只交了61萬元,余下的12萬余元,他找東方萬事達食品公司的老板張某提出“借款“。李新民與張某也是在工作中認識的。張某多次向李新民表示,希望李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別難為他的公司,李新民也曾經為張某順利拿到生產許可證幫過忙。
“李新民后來也沒還過我錢,我也沒指望能要回錢。”張某說,他給李新民出買房款就是想和他搞好關系,有事好讓李多幫忙,而且“借”錢是李主動提出的,不好拒絕。半年之后,李新民就因該房屋位置太遠,以170萬元左右出售。
判決
法院認定具有索賄情節
庭審中,李新民對指控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辯護人提出,李新民在2004年補交過管村的房款51余萬元,應從指控的犯罪數額中抵扣。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新民補交房款系有人舉報其接受賣房單位贈房,是出于掩飾自身的受賄行為,該情形并不影響先前已實施完畢的受賄行為的成立。
法院認為,李新民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索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新民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交代犯罪行為,退賠全部受賄所得及收益,故予以從輕處罰。在案錢款1430200元中,有1297992元系受賄所得及其收益,法院依法予以沒收,余款退還被告人。
晨報記者 顏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