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傳媒聯盟 據 華夏財經網 訊:2015年接近尾聲之時,兩大影響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重磅政策在一日之內接連發布。28日下午,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同日傍晚,央行則正式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內人士表示,兩大政策均沿襲了此前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精神,體現了適度監管、分類監管、鼓勵創新但同時防范風險的原則,為下一步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業態的規范發展奠定了基礎。 此次監管政策的密集發布又釋放出了另一個信號,那就是互聯網金融將告別野蠻生長時代,進入一個有序的良性發展階段。 此次銀監會的《征求意見稿》再次重申了網貸機構的信息中介身份,并指出其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提供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還采用負面清單監管模式明確提出十二條禁止行為,強調“事中”和“事后”管理,而非此前業內盛傳的“牌照制”管理。 主要包括:關聯方融資;歸集出借人資金;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發放貸款;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比如大平臺為了解決資金站崗問題而引入的貨幣基金類產品)、保險或信托產品;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業內人士表示,相比牌照制,“負面清單制”操作起來對行業影響更小。由于發牌照就要涉及審批,但是目前P2P尚處于新興業態,還很脆弱,監管層對P2P既要給予足夠的創新空間,又要避免風險頻發,以“負面清單制”進行監管,無疑是最適合的方法。 在“負面清單”式監管的同時,《征求意見稿》并未對平臺的實繳資本金等提出要求,由于網貸機構行使的是借貸撮合業務,且無須承擔違約風險,因此不對其實繳資本提出要求,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監管標準的降低,而是對平臺自身的業務模式、合規經營舉措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網絡支付對互聯網金融具有基礎性作用,而央行此次發布的《辦法》以支付賬戶實名制為底線,對支付機構從事業務的范圍給予了明確限定,劃定紅線,引導支付機構去“銀行化”,進一步回歸“小額支付”和“通道”的本質。 鑒于金融機構和從事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機構本身存在金融業務經營風險,同時支付機構的資本實力、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普遍還不夠完善,抵御外部風險沖擊的能力較弱,為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切實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不過,支付機構盡管不能為金融從業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基于銀行賬戶為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以有效支持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優化了個人支付賬戶分類方式,從征求意見稿的綜合類賬戶、消費類賬戶等兩類擴充為Ⅰ類、Ⅱ類、Ⅲ類三類賬戶,另外,《辦法》在監管的尺度也很有彈性。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級,對支付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扶優限劣的激勵和制約措施充分發揮分類監管對支付機構經營管理的正面引導和推動作用。比如,《辦法》允許評定為A類,且Ⅱ類和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在向銀行準確、完整發送交易信息的前提下,可與銀行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交易驗證的具體情形,適度提高監管措施的靈活性。 上海浩祿安捷財富負責人表示,不管是《征集意見稿》還是《辦法》都可以看見,無論是平臺的定位、監管措施,還是制度層面的進一步完善,都有利于市場格局的優化,助推行業的進一步洗牌,都意味著行業野蠻生長時期的結束。對于一些良莠不齊、不具備從事這類業務的企業來說,意見稿的出臺將會引導社會識別這些不規范或者沒有實力的企業。繼而,行業將進入加速整合和洗牌期,格局將愈發清晰,平臺在未來運營中將有據可依。 中國傳媒聯盟 糾錯QQ:2230587892 (責任編輯:夢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