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0年起,我向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124項工程項目。我是實際施工人。雙方簽訂有《單項工程項目(班組)承包經營合同》。該公司違反《合同》約定,不與我進行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反而以施工進行中的工程墊款(周轉金)作為借款、代墊款、不當得利等與事實不符的案由而惡意起訴。而法院在20多年來,一直不按《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判決,嚴重地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近日,家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鎮瑞亭村的農民工游自強致函上級有關部門反映說。
從農民工游自強的反映材料中了解到,這樣一起普通的民事訴訟不但打了將近30年的官司,而且在最近還繼續在立案,開庭,裁定駁回,上訴等一系列訴訟程序過程。這其中究竟發生了什么?
事情還得從1998年說起。福清市建委(現為福清市城鄉住房和建設局)的一份紅頭文件揭開事情的起因。福清市建委以福清市三建公司提出的請求,派出了審計小組,對三建公司和游自強的債權債務糾紛進行審計。在一般的情況下,審計都是針對國有資金投入重大工程項目的建設使用后進行的。福清三建公司雖然也承擔了福清市舊城區改造的建設工程,但不是建設項目審計的對象,卻由行政機關派出審計小組進行審計呢?而且審計的又是集體企業三建公司與個人游自強的債權債務糾紛。
從當事人游自強提供的材料來看,作為行政機關的福清市建委在1993年起就以“預付工程款”為由多次借款給福清三建公司,除了福清市建委,還有建委的建工科,定額站,第四指揮部等多家單位。這么多的單位紛紛把錢借給三建公司,其中必有原因。原來,福清市三建公司搞起了放貸業務。公司經理林某錢把上述機關單位借的錢大約有520萬元之多以1.4%的利率轉借給各承包的施工班組。不止如此,林某錢還向社會發放高利貸,這些可都是國家的錢啊!由這些機關單位借出的錢到后來卻無法盡數收回了。
1995年,福清三建公司發生了會計丁某俤與出納陳某旺共同侵吞公款被福清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偵查后起訴,兩人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刑。三建公司財務賬目紊亂,無法理清。這時,那些借錢給三建公司的機關單位只好以“審計”的方式對三建公司的往來賬進行清查。三建公司經理林某錢只拿出與游自強有關的來往帳憑證進行“審計”。審計的結果是游自強欠三建公司的錢。于是福清三建公司依據“審計”的結果,在1998年以“借款,工程款糾紛”起訴游自強。而這時節游自強與三建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的工程項目的尾款還沒有到位,雙方也還沒有對《合同》里的工程項目進行結算。而且三建公司始終沒有就雙方簽訂的《合同》表達出結算的意愿。
從三建公司經理林某錢的話語中說出了其真實的想法,即三建公司掌控著游自強承包工程項目的來往帳,拿出多少是多少。顯然是不但不與游自強進行《合同》里的工程項目結算,而且還要狠狠地敲你一下。于是狀告游自強欠款300多萬元。誰都明白,欠款必須還款。而三建公司提出返還借款,應該是由游自強承包的工程項目的工程款中來返還的。而借款的返還,及工程款的結算都是在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框架內。因此,法院對三建公司提告的“借款,工程款糾紛”的案由受理就是錯誤的,必須按合同糾紛來審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是這樣認為的,但福州兩級法院堅持錯誤的案由審理,判決,不但造成這場官司打了20多年,至今還無法了結,而且還嚴重地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沒有工程項目施工《合同》,“沒有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沒有各建筑工程項目審查定案通知書”、“沒有各單項工程項目的盈虧情況”,嚴重違反《合同約定》與缺乏工程審計基礎證據的審計報告不能作為法院的定案依據。對不應立案而立案、不應判決而判決,游自強向最高法院發出重審的呼聲,希望有關方面予以重視。
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盡責的司法理念,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人民群眾對進一步加強法治建設的殷切期盼和要求。在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相信此案最終會得以秉公明斷,迎來正義曙光。
(責任編輯:海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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