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新疆】訊:“鑒于你營業所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我院決定對你所罰款二十萬元,限你所于2017年9月30日前交納。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口頭或書面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當輪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執行員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庫車縣東大溝營業所宣布罰款決定書時,該營業所的工作人員露出驚愕的表情。 原來這是輪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員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庫車縣東大溝營業所工作人員拖延執行違法行為宣布罰款決定。2017年9月15日,輪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兩名執行員趕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庫車縣東大溝營業所辦理被執行人楊某某的凍結存款扣劃業務。 在辦理業務過程中該營業所工作人員要求執行員出示相關證件,執行員按照營業所的要求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原件及復印件后,該營業所的工作人員另提出執行員出示身份證的不合理要求。在執行員告知該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屬于職務行為,不應出示私人的身份證件后,該所工作人員又以法院扣劃存款需要營業所主管審批簽字,而主管不在為由拖延不予辦理。
在輪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員反復向該所工作人員說明相關法律規定近三個小時后,該營業所工作人員才辦理了扣劃存款業務,辦理存款扣劃時間僅用了10余分鐘。該營業所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到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才有了本文開頭的一幕發生。 在此告誡,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行為受國家法律的規范和保護,任何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惡意阻撓、干擾人民法院正常執行的行為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黃友恭 朱兆梁 報道) (責任編輯:海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