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480萬元玩失蹤 前女婿岳母對簿公堂 綿陽市游仙法院判決:按民間借貸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 中國傳媒聯盟訊(諶臻 張倏越 特約記者 趙銀熙)為投資做生意,岳母陳某某向女婿方某先后借款480萬元。誰知短短幾年后,女兒女婿離婚。隨后,前女婿方某多次要求前岳母陳某某償還借款,卻一直未果。無奈之下,方某一紙訴狀將昔日的岳母告上了法庭。 近日,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開庭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了審理,判決被告陳某某向原告方某償還欠款480萬元,并以48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以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利息。 480萬元是借貸還是贈與? 2011年,方某通過網絡認識了陳某某之女胡某某,并于當年7月登記結婚。2013年下半年起,陳某某稱要和朋友顧某一起做生意,先后向方某借款共計480萬元。誰知,2015年7月方某與胡某某離婚。之后,方某多次要求前岳母陳某某償還借款,但陳某某均表示沒錢給付借款。 2016年8月,在方某的堅持下,陳某某向其出具欠條一張,確認了借款總金額為480萬元,方某并和陳某某合伙生意人顧某三方達成了《債務執行備忘》協議。可協議簽訂后,陳某某和顧某不僅沒有履行約定還款義務,且后期完全處于了“失聯”狀態。無奈之下,方某只得將昔日的岳母陳某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償還借款48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約50萬元。 庭審中,對于方某的訴求,被告陳某某辯稱兩人之間并無借款事實存在,而是基于親屬關系形成的贈與及非贈與經濟關系,并表示此前已退給方某共計116萬余元。同時,對于欠條內容,陳某某認為,方某于2016年要求自己退回資金,兩人與顧某三方形成了480萬元的《債務執行備忘》。顧某離開后,方某寫好480萬元欠條,以要求自己負責催收為由簽字確認,自己是為避免矛盾激化最終才答應簽字,因此只認可有催收義務,并非債權憑證。 116萬元是本金還是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陳某某簽名確認的欠條,內容清楚明確,載明了被告對原告負有480萬元債務。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簽具欠條的法律后果應有充分準確的認知。因此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故被告提出“對債務僅有催收義務”的辯稱不能成立。 另外,被告認為原告支付前述款項,并非基于民間借貸關系,而系贈與或無償資助,但被告并未提交證據證實原告作出了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被告該主張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案仍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進行審理。 對于被告訴稱已向原告退款116萬余元,原告認為系償還利息,被告則認為是退還本金。對此法院認為:從被告轉賬支付款項的金額和時間來看,2013年11月底至12月原告向被告集中支付款項后,被告于2014年1月起,開始逐月向原告支付相對固定數額的資金,且每月的支付金額完全一致,也與原告所述的月利率3%的計算數額相對應,則該款項應確認為是被告償還原告的利息;同時,因被告支付該款項的時間均在《欠條》形成之前,如果116萬余元是償還的本金,那么則應該在《欠條》中予以扣除;并且即便將116萬余元作為已退還本金予以扣除,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欠條》中約定的年利率24%的投資回報,故對《欠條》載明債務依法應予以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某向原告方某償還欠款480萬元,并以48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8月1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以年利率24%的標準進行計付資金占用利息。 (責任編輯:海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