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拓展活動受傷索賠23萬
法院判決:被告承擔85%責任 原告自行承擔15%責任 中國傳媒聯盟 訊((張倏越 賈武君 特約記者 趙銀熙)近日,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對某保險公司員工何女士在參加公司組織的拓展活動中受傷,狀告活動組織者索賠醫療等費用等23萬元一案開庭審理,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擔責85%,賠償原告何女士醫療等費用18.7萬元,其余損失由原告何女士自行承擔。 【案情回放】 A 參加拓展活動受傷索賠23萬元 家住綿陽市涪城區的原告何女士,2016年10月進入被告綿陽某保險公司工作。2017年8月的一天,該保險公司在綿陽市游仙區某酒店組織保險代理人開展拓展活動,何女士按照公司要求參加。在拓展活動中,有一個“合力越障”的項目,要求越障者從其他參與人員肩上或者背部走到前面約1.5米高的繩子處,跨越繩子到另一邊。然而,何女士在翻越“人墻”時,從1米多高的“人墻”上墜落,直接摔在地板上,造成尾椎和胸椎骨折。 2018年6月,綿陽一家司法鑒定中心根據何女士委托,評定其損傷為十級傷殘。 何女士認為,自己按照公司要求參加活動,因為公司在活動具體組織上缺乏安全常識,未在地板上安放有彈力的墊子,導致自己受傷,此次受傷對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因此向公司提出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3萬余元。 面對何女士的訴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拓展活動是由一家教育公司(第三人)承攬,何女士損傷的責任自然應當由該教育公司承擔,同時何女士在活動中拒絕其他參與者的協助,受傷部分原因是其自身造成的,自己也應當承擔部分損失。而作為第三人的教育公司則認為,自己并未參與該公司組織的拓展活動,何女士的損失與他們沒有任何關系。 B 活動組織者未盡提醒義務應擔責 那么,何女士受傷責任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呢?游仙區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組織保險代理人進行拓展活動,要求何女士等人參與活動,作為組織者某保險公司對活動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負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義務,并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本案中,經法庭調查沒有充分證據顯示某保險公司在活動開始前提醒何女士注意活動可能出現的危險并告知各環節的注意事項,也未對何女士是否能夠參與該活動征詢意見,未確定其在體力體能、身體平衡性等方面是否存在不適宜參與該活動的情形。與此同時,在活動進行中,也無充分證據證明保險公司為保證活動有序開展,對活動全程進行了有力、有效的組織指導,如越障人員上下“人墻”時確保有其他人員及時予以攙扶,對參與人員不符合活動要求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者停止其繼續參與活動等。因此,保險公司對何女士的受傷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將活動的組織安排開展,系交由第三人某教育公司實施,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首先,被告某保險公司舉出的證據不能證明是某教育公司承攬了該次活動;其次,本案拓展活動參與者均系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參加人均系受保險公司直接安排,可以認定,正是因為保險公司的組織,才有本次活動。因此,即使保險公司將本次活動交由第三人承辦,僅僅是活動的具體實施方式,不能改變保險公司才是活動組織者的性質,其辯稱應當由第三人賠償何女士受傷醫療等損失費,法院不予采納。 C 活動組織者承擔85%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庭審中也特別說明,原告何女士作為成年人,對活動的危險性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但其未謹慎對待,當其感到危險時也應當暫時停止,并要求和等待攙扶人員到位后,再繼續進行下一步活動,而其并未采取適當措施以避免受傷。因此,原告和女士對自己在活動中發生受傷事故,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游仙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對何女士受傷損失承擔85%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何女士自行承擔。最終,法院根據何女士所受損害,確定醫療等相關總費用為22萬余元,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何女士各項損失18.7萬余元。 (責任編輯:海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