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處隱秘制毒基地 制造販賣毒品數額巨大
四川綿陽:昨日開庭審判特大制造販賣毒品案 上圖:法官審判 上圖:公訴人在庭審現場 上圖:辯護人 上圖:旁聽審案 中國傳媒聯盟 訊(樊亞 王真珍 謝春明 趙銀熙 文/圖)“全體起立!綜上所述,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及對社會危害的程度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法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今(7)日上午,經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的陳鳳平等8名被告人特大制造販賣毒案件,由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梓潼縣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 上圖:8名被告接受審判 8名被告全部獲刑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陳鳳平犯制造、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康中輝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何超犯制造、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鄧建榮犯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李華勇犯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游勇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龔劍波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薛平會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對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沒收并銷毀,犯罪工具及違法所得財物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案件回放 A 精心選址建“養殖場” 2012年3月,被告人康中輝經被告人游勇介紹,以辦“養殖場”為名,精心選址,租用威遠縣新場鎮白勝村6組的一塊山林地,作為秘密制毒場所。 被告人游勇在被告人康中輝授意下,購買、訂做了真空泵、大鐵桶等制毒工具,帶領他人用麻黃草等原材料熬制麻黃堿。2013年初,被告人游勇受被告人康中輝安排,將制毒點轉移至該縣連界鎮廟山村17組閔xx的一處溝林地,繼續熬制麻黃堿。后因當地村民對該“養殖場”產生懷疑,被告人游勇受被告人康中輝安排,從該地秘密撤離。 2014年8月,經被告人康中輝、游勇再次精心選址,被告人康中輝以辦“養雞場”為名,承租了被告人薛平會在綿陽市梓潼縣馬鳴鄉尖峰村四組的一塊山林地,建立起秘密制毒點,由被告人龔劍波日常駐守。 同年9月,被告人游勇受被告人康中輝安排,將在威遠縣制毒用的原料、工具等轉運“梓潼基地”。同年10月,被告人陳鳳平組織被告人何超、李華勇在該制毒窩點制造冰毒,由被告人龔劍波望風和提供幫助。2015年1月,被告人康中輝、游勇、龔劍波將部分制毒原料和工具埋藏在“養雞場”房后土坑中。2015年4月,被告人陳鳳平又邀約被告人鄧建榮伙同被告人何超、李華勇在該“養雞場”和“老房子”處繼續制造毒品冰毒。期間,被告人李華勇、鄧建榮受被告人陳鳳平指使,對被告人康中輝、游勇等人埋藏的上述物品再次掩埋。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初,被告人陳鳳平將所制造的冰毒,通過被告人何超以每50克3000元的價格賣給吳軍(已另案判刑)1700余克。 B 制販毒團伙落法網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陳鳳平、何超在成都被警方抓獲。同日晚,被告人李華勇、鄧建榮得到被告人薛平會的報信,遂將所制造的毒品冰毒及制毒工具埋藏后逃離現場。 同年5月5日,被告人薛平會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故意隱瞞承租“養雞場”人員的真實信息及為他人通風報信的事實。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華勇、鄧建榮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在被告人李華勇的指認下,公安機關從其埋藏的塑料桶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含量為43.06%的液體1532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3.2%的結晶沉淀物736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9.8%的晶體365.5克,以及丙酮、鹽酸、硫酸、乙醇等制毒原料和真空泵、濾紙等制毒工具。 同年11月10日、18日、23日,被告人龔劍波、康中輝、薛平會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11月26日,公安機關在 “養雞場”房后發現埋藏坑,查獲被告人康中輝、游勇等人掩埋的含甲苯、二甲苯的液體1180.1千克,鹽酸464.8千克及大鐵桶、真空泵、漏斗、防毒面具等制毒物品。同年12月8日,被告人游勇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C 公訴機關審查提起公訴 本案經綿陽市梓潼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并以被告人陳鳳平、何超涉嫌制造、運輸、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康中輝、李華勇、鄧建榮、龔劍波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游勇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被告人薛平會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6年4月21日移送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辨護人,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別于2016年6月5日、8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后,再次將案件移送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綿陽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全面深入細致審查后認為,被告人陳鳳平、康中輝、何超、李華勇、游勇、鄧建榮、龔劍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依法提起公訴。 中國傳媒聯盟 糾錯QQ/微信:2230587892 (責任編輯:海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