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 訊(蘭有斌 趙銀熙)近日,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鎮界池村被告謝某某、韓某某夫婦虐待未成年侄女案終審維持了江油市法院的一審判決,以虐待罪判處虐待女童的謝某香、韓某全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 監護人長期虐待幼女 受害幼女韓珍珍(化名)4歲時,其親生父母先后因車禍、患病去世。2011年1月,江油市含增鎮界池村村委會指定韓珍珍的親幺爸韓某某、幺嬸謝某某夫婦為韓珍珍的監護人,照顧韓珍珍生活。 2012年2月至案發,謝某某、韓某某夫婦采取毆打、侮辱、捆綁、凍餓等手段,多次對韓珍珍的身體和精神進行摧殘,致韓珍珍全身多處損傷、表皮剝脫、皮下出血。期間,韓珍珍的親屬、鄰居多次勸阻并提出警告,但兩人不但不悔改,反而變本加厲,繼續虐待韓珍珍。 2015年11月13日,韓珍珍的親屬發現其傷情后,忍無可忍報案。同月17日,民警電話通知謝某某、韓某某到案。隨后,公安機關在兩人家中查獲縫衣針、鐵鉆子、電線等犯罪工具。 經鑒定,韓珍珍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同年12月24日,謝某某、韓某某夫婦被依法逮捕。 江油市法院一審認為,謝某某、韓某某以受害人韓珍珍不聽話等為由,長期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謝某某、韓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16年7月8日,江油法院以虐待罪,分別判處謝某某、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 施暴人終審雙雙領刑 一審宣判后,謝某某以“平時對被害人韓珍珍比較好,因韓珍珍之前缺乏管教,我們是為了管教她,只是法律意識淡薄、方法不當。”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韓某某也辯稱“韓珍珍缺乏管教,對她的奶奶不尊重,講道理不聽,我們才開始打她,是教育方式不當的問題。” 公訴機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正確,量刑合理,兩被告長期虐待被害人致其身心遭到嚴重傷害,情節惡劣,建議駁回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謝某某、韓某某夫婦長期、多次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依法應予懲處。謝某某、韓某某屬共同犯罪,行為積極,不宜區分主從犯。一審量刑適當。謝某某的上訴理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2016年11月4日,綿陽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2月4日,筆者從當地村干部那里了解到,此案發生后,村委已在2015年11月指定由余某某作為韓珍珍的監護人,負責照顧韓珍珍的生活。50多歲的余某某是韓珍珍的大姨,對今年才11歲的韓珍珍視如己出,并將韓珍珍更名為余燕燕。享受到家庭溫暖,過上穩定生活的余燕燕身心已經恢復健康。 法官說法—— 發現家庭暴力應及時報案 “此案從2012年2月開始到2015年11月中旬,受害人親屬方才報案,時間長達近4年,這對于一個年僅幾歲的小女孩來說,其內心的煎熬和恐怖,是常人很難理解的。” 辦案法官對此表示: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往往持續時間長,隱蔽性強。而出于“清官難斷家務事”和“打是親、罵是愛,不打不罵不成材”的傳統思維和教育,很多知情人對身邊發生的這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事要么熟視無睹,要么聽之任之,缺乏“國家是兒童的最高監護人”的理念。對于此類情況,左右鄰居以及相關知情人都應及時報案,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中國傳媒聯盟 糾錯QQ:2230587892 (責任編輯:海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