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書朝令夕改,500萬債權離奇失蹤
中國傳媒聯(lián)盟 據(jù) 鯤鵬網(wǎng)消息,一起簡單的民間借款案件,淄博市中級法院在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并出具調解書后,事隔兩年后卻在案外人的申請下又違法再次提起審理,并做出了與案外人的申請完全無關的判決,這中間到底隱藏著什么玄機呢?
近日記者接到淄博徐先生的投訴,稱自己的案件遭到了不公正的結果,本來已經(jīng)生效的調解書,在執(zhí)行中竟然被違法重新審理,并減少了自己500萬的債權,而讓人納悶的是淄博中院并沒有自己重新審理權力,案外當事人也沒有提出審查的要求,淄博市中級法院為何要如此做呢?
徐先生介紹,自己在2008年借給山東元華集團1000多萬資金,后來在2008年12月雙方對賬后,由山東元華集團出具欠條, 寫明欠徐先生123653 00元,并由淄博日升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擔保,2009年徐先生因元華集團不能按時還款向淄博中院提起訴訟,在中院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并下達了(2009)淄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調解書,約定由元華公司分三次償還徐先生10000000元,其余部分徐先生自愿放棄,如不能按期還款,將全額還款,該款項由淄博日升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為元華公司擔保,2010年7月26日,淄博市中級法院以(2010)淄執(zhí)字第96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撥元華公司、淄博日升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的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兩公司的部分拆產。眼看執(zhí)行款即將到位時,不料2013年1月11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卻以(2012)淄民監(jiān)字第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終止原調解書的執(zhí)行。
既然是淄博中院對自己的案件重新審理為何叫“提審”?關于提審的含義,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刑事訴訟法學博士何兵解釋說,當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時,可以采取兩個措施:一是指定再審,即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理;二是提審,即上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親自派出法官審理案件。雖然“提審”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確規(guī)定,但實際執(zhí)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審”,而“提審”的方式極少使用。淄博中院對自己審理的案件再次審理顯然不叫提審,真是筆誤,還是刻意要掩飾什么呢?
徐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淄博中院作為一審法院受理本再審案件沒有合法權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申消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并向申請再審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司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及送達地址確認書:(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并結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釋明工作。申請再審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本再審案是案外人淄博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針對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2009]淄民初字第16號民事調解書的內容提出的,該再審案只有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才有權受理并作出裁決,淄博市中院缺乏基本的立案依據(jù)。鑒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未受理并啟動再審程序,亦未指定淄博市中院再審,淄博市中院受理和審理本案均超越法定權限。
另外,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出再審申請,明顯超出法定時限規(guī)定,從時限角度而言法院依法亦應當不予受理或逕行駁回。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提出再審申請應當在司法文書發(fā)生效力后六個月內、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這個時效是兩年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2條明確規(guī)定該時限“自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次日其計算”。本案一審判決認定淄博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2012年2年12月11日才提出再審中清,(2009)淄民一初字笫16號民事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2009年8月10日,明顯超出提起再審的法定時限規(guī)定。
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一審判決內容超出再審中清人訴訟清求范圍,嚴重違反不訴不理的基本民事審判原則,淄博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再審申請的訴訟請求是“淄博日升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在被申訴人徐先生與山東元華集團有限公司發(fā)生的借貸關系中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是無效的”(原文如此)。不訴不理是一個基本民事審判原則,民事訴權是私權,當事人未主張的請求人民法院不得進行審查,這是個法律常識。本起再審案中,淄中級人民法院只能對淄博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出的訴求…“淄博日升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在被申訴人徐先生與山東元華集團有限公刊發(fā)生的‘借貸’關系中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是無效的”淄博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是否有權提出異議、異議是否成立作出裁決。然而,查閱一審判決,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案外人某公司所提依法確認原審原告徐先生與原審被告元華公司發(fā)生的借貸火系中承擔連帶責任無效的睛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法院卻判決撤銷法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2009)淄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調解書,并判決把徐先生的應收債權削減了500多萬元。
這就是說,一審法院依法本應當作出一個駁回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的裁決,但他卻不加掩飾的強行做出了一個撤銷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判決,而且這個生效法律文書就是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己做出來的,這真是一出當代司法黑色幽默活話劇。
據(jù)悉,徐先生已就此案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我們期待最終的判決。
有關此案進展,本網(wǎng)將繼續(xù)關注。
來源:華北法制網(wǎng)http://www.hbfzw.net/Article/tegao/201402/2509.html
(責任編輯:夢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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