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劉建云女士在廣西南寧因買賣房產被騙,本想找個當地的律師來替自己辯護,可萬萬沒有想到她找的這位律師利用當地跟法院的某種親密關系,吃完原告吃被告,導致受害人劉建云進了“賊窩”再進“狼窩”!使本來贏的官司轉變成步步敗訴。據劉建云講訴,這位沒有職業道德的律師就是原廣西謙行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春林。
南寧市律師協會網站公布出律師趙春林新的律所單位
近年來,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經濟發展勢頭都十分強勁,廣西南寧無論是從經濟發展還是居住環境方面都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因此這里吸引了大批外來投資者到當地發展或定居。 福州的劉建云女士就是準備到南寧投資定居的一員。于是劉建云傾盡所有,在南寧買了房。不想她的這購房行為卻陷入了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更荒唐的是這場騙局的制造者田淑云又將劉建云告到南寧市青秀區法院。于是,劉建云委托廣西謙行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春林代理此案,趙春林是廣西謙行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和執行主任。在代理上述案件過程中,劉建云認為趙春林吃完被告吃原告,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并且對她存在誤導、誘騙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給她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的損害。
劉建云和原廣西謙行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春林簽訂合同 劉建云說:“趙春林律師在未經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同意,誘騙我支付額外費用10萬元。2010年10月18日,趙春林接受我的委托,作為我與田淑云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一審代理人,我在當日與廣西謙行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在訴訟過程中,我多次聯系趙春林,詢問案件進展情況,但律師趙春林均以法院尚未判決予以答復。2011年下半年,趙春林告訴我他能夠保證一審案件勝訴,但要求我額外支付10萬元現金用于向一審法院(青秀區法院)的法官送禮。我因求勝心切,也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于是在經濟十分困難的情況下答應了趙律師的以上要求,于2011年8月16日將現金10萬交付趙春林,而趙春林也向我出具了一份《收條》。此后,案件果如趙律師所言,基本上取得勝訴,所以趙律師也未向劉建云退還以上費用。”
證人證明
此后,由于田淑云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劉建云仍然委托趙春林律師作為其二審代理人,雙方約定律師代理費仍然和一審時一樣為3萬元,但趙律師和劉建云商量,稱為了免交稅收,合同只體現1萬元代理費,發票也只開1萬元,其余支付現金,他不開票,對此,劉建云因有求于趙律師,并未表示反對。
然而到了二審審理的后期階段,趙律師又再次要求劉建云按一審時的做法那樣,向他另行支付10萬元給他用于向法官送禮,但劉建云因個人經濟原因,已實在支付不起該費用,為此這次沒有答應趙律師的要求。此后,劉建云于2012年3月14日接到趙律師的電話通知,稱他已收到二審判決,結果是全面敗訴。由于二審敗訴,劉建云失去了自己的房屋,因此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
另外,據田淑云的男友王美活證實:田淑云為了案件在二審能夠勝訴,田淑云出封口費收買對方律師(趙春林),就是由于趙春林的幫助,田淑云二審才會勝訴。 劉建云說:“趙春林把我害苦啦!他告訴我二審沒問題,由于對他的信任,二審開庭我都沒參加,結果趙春林勾結田淑云,導致我二審敗訴,坑得我血本無歸。”
證人向南寧市檢察院提供的自訴證明材料
就趙春林律師的上述行為,劉建云咨詢了法律專家。專家認為,按照如果劉建云所述情況真實,劉建云二審敗訴與趙春林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有直接的關系,而且趙春林的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甚至犯罪。
根據《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第5條:“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律師法》第48條: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務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一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可見趙春林額外收取劉建云10萬元現金用于給法官送禮的行為已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和行業規章的規定,且數額巨大,應當予以處罰并退還本人上述費用。證人許世英、張貴衛在2012年4月7日出具的《證明》中證實,2011年11月,他們陪同劉建云去謙行律師事務所簽委托合同,聘請趙春林為劉建云二審訴訟的代理律師,雙方談的代理費是3萬元,趙春林提出為了少交稅,委托合同上只寫1萬元,當時,劉建云付款是3萬元。很明顯,趙春林律師存在多收費少開發票的偷稅漏稅行為。且對于10萬元現金的去向,趙春林所述是向辦案法官送禮,那么趙的行為就是賄賂法官,構成行賄罪。
1、根據劉建云的陳述,趙春林是在事先知曉一審結果或簽收一審判決書后,故意向劉建云隱瞞已經勝訴的真實情況,而與劉建云訂立所謂“風險代理協議”,來騙取劉建云的10萬元款項。田淑云訴劉建云房屋買賣糾紛一案,根據判決書記載時間為2011年3月7日,
但趙春林收到一審判決后,仍以法院尚未判決來答復劉建云的問詢。可見,趙春林律師是早就知道判決的結果劉建云勝訴,或者在當時根本就已經簽收一審判決書的情況下,卻仍然與劉建云協商收取額外費用10萬元,稱用于給法官送禮,來保證一審勝訴。因此,其存在明顯的誘騙和欺詐的嫌疑。
2、二審判決后,劉建云從其他渠道又意外得知,趙春林律師在代理本人的二審訴訟期間,又違反相關規定接受劉建云案對方當事人田淑云的委托,作為田淑云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刑事辯護人為田淑云提供法律服務。趙春林如此行為,就是俗稱的“吃完被告吃原告”。
3、根據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并主動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的第三項,即“同意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的”。而本案中,本人于田淑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利益沖突,趙春林律師既作為劉建云的二審代理人,同時又作為田淑云的刑事案件辯護人,當然會在維護本人利益方面產生不利影響,趙春林律師在代理劉建云案件,在二審審理時確實做出了對劉建云不利的代理行為。
證人王美活的證言足以說明,趙春林收其訴訟代理案件的對方的好處,其行為遠遠突破了執業律師的道德底線,喪失律師執業操守。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大力弘揚正能量的當下,趙春林之行為必須受到懲治,其本人也要為此付出代價。
無論是在訴訟中,還是在訴訟之外,律師是一個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且律師只代表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現代訴訟制度賦予律師的職責是促進公正、而不是執掌公正。刑事訴訟也是要通過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來尋求和達成最大的公正。這是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結果。就趙春林吃完原告吃被告一事足以引起廣西律協的高度重視和調查,能及時公布并給公眾和法治一個說法,同時也給律師行當的職業形象和聲譽一個說法。律師的職業形象不在其他,而全系于律師自身。(文圖:張三 郭小宇)來源:經濟與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