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 據 中國江蘇網12月11日訊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4號
《江蘇省郵政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3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29日
(2002年6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6月24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郵政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郵政普遍服務是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等組成的郵政網絡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郵政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促進郵政普遍服務發展,保障用戶享有基本的通信權利。
快遞服務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快遞業發展,支持快遞配送點建設,提升快遞服務水平,不斷滿足社會公眾對快遞業務的需求。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包括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