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索賠20萬元,一審、二審均被駁回 中國江蘇網12月13日訊 沖著“70年使用權”才花大價錢買的房子,辦理土地使用證時卻發現實際使用年限僅40年,感覺上當的購房者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索賠20萬元,近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購房者的訴訟請求。 2010年年底,林女士與我市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的第一條明確規劃用途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2年至2072年,70年。合同訂立后,林女士按約付款,房產公司也交付了房屋。可當林女士辦理土地證時,卻驚訝地發現土地使用時間登記為40年。林女士自覺上當受騙,在與開發商多次交涉未果后,于今年年初向一審法院起訴,索賠20萬元。 開發商則辯解說,合同第一條是宗地塊項目建設依據的介紹,該70年是指出讓宗地塊主要用途的期限,不包括教育、商業、娛樂等用地的期限。同時,在合同第三條中,開發商已明確告知購房者,所購房屋用途為配套商業?!冻擎倗型恋厥褂脵喑鲎尯娃D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商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40年。這些規定屬公開事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就應該知道這些基本規定,因此,開發商并沒有隱瞞、欺騙購房者的嫌疑。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第三條明確了所購房屋為配套商業,盡管未指出土地使用期限,交待不清,但不違反法律規定,于今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林女士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林女士在買房時應當知道其所購房屋的性質及國家對商業用地使用年限的相關規定,其認為房地產公司在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表述屬欺詐行為,并給其造成損失,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其20萬元的主張依據不足,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提醒購房者:在購買房屋前應該熟悉相關的政策法規。 ?。ㄇf奕13861028908) 原標題:土地使用年限縮水30年?索賠20萬元均被駁回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