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盼你還我爸爸一個公道我需要生活,我需要成長,我需要你給我關懷;(被害人的孩子眼神中透露著期盼的目光,吶喊著需要公道)
2010年4月8日上午八點多,河南省汝南縣南余店鄉徐廟村馬莊馬二濤,30歲,在自己家里抽水沖洗豬圈期間突然觸電,因為電管所變壓器房的漏電保護器失靈,致使馬二濤一直處于觸電狀態,直到喊來村電工董錄生到變壓器房拉閘斷電馬二濤才脫離電源,但經搶救無效死亡。
南余店鄉農電所安全員接報后于當天上午10點才趕到現場,馬家反映漏電保護器失靈,不起作用,才導致人死亡。這位安全員在查看現場后說:“漏電保護器是保護設備的,不是保護人的,死個人是小事。”
4月8日下午六時半,汝南縣電業局指派南余店鄉農電所所長李建華到村委會進行事故認定,李建華不去現場勘察,就做出了“事故責任死者自負,電力公司不承擔一點責任。”
4月9日下午3點鐘,汝南縣電業局三名工作人員在沒有受害人家屬和村民到場的情況下,擅自進入變壓器房,對變壓器和漏電保護器做了手腳,銷毀了有關證據。當天下午7點,電業局調查組才進入現場,稱經勘驗檢測設備正常。
4月16日,這個調查組才拿出《調查報告》,這個報告無視漏電保護器失靈和無證電工處置不當這一基本事實,混淆是非,顛倒黑白,把事故的所有責任都推到死者頭上。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馬二濤之父馬新民是當地低保戶,體弱多病,其母是殘疾人,家住危房,經濟困難。他的兒媳才20多歲,孫子5歲多。一家人面臨妻離子散。兒子死后,全家上訴告狀一年多,但汝南電業局嚴重失誤導致他人死亡一事始終不肯認錯和賠償。馬二濤死亡后,馬家因賠償問題沒有解決拒絕埋人。當地政府欺騙說先埋人后說事;在僵持一個多月后,馬家埋了人,電業局卻拒絕賠償。
馬新民對網絡媒體表示,盡管電業局他們在馬二濤事故中做出種種手腳,依然改變不了以下鐵定的事實:一,電業局使用的進村入戶安裝的安全保護系統,是淘汰的不合格產品,漏電保護器失靈直接導致馬二濤觸電身亡。直接違反《電力法》關于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二,電工董錄生沒有持《電工進網許可證》,屬于無證上崗人員。馬二濤觸電后,董到場后,沒有當場切斷電源,而是跑到變壓器房切斷電源,使馬失去了最佳搶救機會,導致馬死亡嚴重后果。直接違背《國家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安全生產法》關于無證不得上崗的規定。
馬新民希望通過網絡媒體將此事曝光,強烈要求河南省和駐馬店、汝南縣黨和政府領導責成有關部門嚴懲玩忽職守、草菅人命的電業局相關責任人,依據法規和政策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讓馬二濤入土為安,還受害人一個公道!
附:受害人父親聯系電話:13949579134
關于余店鄉徐廟村馬莊
村民馬二濤觸電死亡事故的調查報告
2010年4月9日,汝南縣余店鄉徐廟村馬莊村民組部分村民集體到縣政府上訪,反映本村組村民馬二濤4月8日觸電死亡一事,要求相關責任人予以賠償。縣委、縣政府對此非常重視,迅速成立了由縣安監局牽頭,縣信訪局、公安局、電力公司等單位組成的縣政府“4.8”事故調查組,并于當日趕赴現場。調查組經過調查、取證和分析,查清了事故的經過、原因,并對事故進行了定性和責任劃分,提出了處理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事故發生的經過
2010年4月8日上午7時多,余店鄉徐廟村馬莊村民馬二濤在自己后院內的養豬圈旁擺弄抽水機或電源插座時死亡。當時院內無人,8點多鐘馬二濤的母親回家時發現馬二濤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后喊人對其進行人工呼吸緊急搶救,后又經隨后趕來的120救護車上醫護人員的搶救,醫治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馬二濤家人及親屬認為馬二濤是觸電原因造成的死亡,并于4月9日上午和部分群眾到縣政府上訪,要求縣電力公司等單位給予賠償。
二、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當事人馬二濤不正確操作有安全隱患的電力線或抽水機造成觸電死亡。可能在擺弄抽水機或電線、插座時接觸到220伏交流電;因沒有進行尸體解剖和目擊證人也不排除其他方面的原因(如疾病等)。
2.間接原因
①其家中電力線路和用電設備不符合有關電氣安全規定,存在安全隱患。如:抽水機沒有接地線,抽水機接頭電力線用“創傷貼”纏繞,戶外插座用普通單膠軟線在地上放置使用等。
②其家中沒有安裝防止直接和間接接觸電擊傷的未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按照有關規定在生產用電設備、戶外電氣裝置、臨時用電設備必須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三、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馬二濤在自家院子內自己的用電設施旁邊(觸電)死亡,依據有關規定,這起事故應認定為一般人身意外死亡事故。
馬二濤忽視安全,冒險作業,操作錯誤,可能觸及220伏交流電導致其觸電身亡,是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應對這起事故負起責任。
四、對事故處理的建議
1.由余店鄉政府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作好死者人家屬和親戚的安撫穩定工作;
2.死者家屬如果對本調查有異議可通過司法程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和附帶民事責任。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1.縣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安全用電的宣傳,普及有關農村安全用電的法律、法規知識和安全用電常識;監督有關農村安全用電的法律、法規和電力技術標準的執行;協調處理安全用電糾紛,協助司法機關對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縣電業公司要認真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準中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制訂農村安全用電管理規章制度及宣傳、普及農村安全用電知識;依法開展安全用電檢查工作;積極開展預防因電引起的安全事故措施。
3.廣大用電戶要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規程中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安裝防觸、漏電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并做好運行維護工作;學習和掌握安全用電知識;明確安全用電,人人有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組長:周 紅 汝南縣信訪局副局長
成員:殷清廉 汝南縣安全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韓東升 汝南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
賴洪生 汝南縣公安局治安大隊
李 剛 汝南縣公安局刑警大隊
2010年4月
汝南電業局:
“違法使用無證電工和使用淘汰設備”情況不屬實
1、博客文章中反映“電工董錄生沒有持《電工進網許可證》,屬無證上崗人員”,據調查當時該村的電工叫徐敬偉(有電工證,現在還是該村的電工),經查證汝南電業公司農電工隊伍無“董錄生”此人。
2、文章中所講的“汝南縣電業局使用的進村入戶安裝的安全保護系統,是淘汰的、不合格產品,漏電保護器失靈直接導致馬二濤觸電身亡”的情況,經了解,此說法根本不屬實,也沒有依據。一是汝南縣電業公司對該村安裝的電器產品全部是合格的產品(都有產品“三證”,質量可經有關部門檢定);二是當時配電盤上安裝的設備運行都是正常的,包括總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也是靈敏可靠的(是經縣政府調查組當時試驗的)。
受害人之父馬新民:
一,電業局說瞎話,董錄生2011年前一直是我們村的電工,徐敬偉現在是村電工,董錄生也是電業局農電工。
二,調查報告說,保護器是靈敏可靠的,為什么我孩子觸電就不起作用了?可見,調查報告也是不符合事實的。既然使用的都是合格產品,為什么不起作用????
三,馬二濤觸電事件,調查組帶有明顯傾向性,調查組都是官員,沒有專家,無視保護器失靈和電工瀆職貽誤搶救時機這兩點關鍵焦點,得出你的結論也很難客觀公正。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電業局負有不可推卸責任,依法應該給予賠償。
來源:時代報告 http://www.minshengzaixian.com/lcjr/2014-01-15/27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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