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 據 深圳信息網 訊: 《辦法》要求建立由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辦法》規范了幾方面內容:一是明確界定了行政調解的定義;二是明確了行政調解的范圍: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調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因治安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保障等事宜產生的爭議;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補償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引發的爭議等。三是合理設置了行政調解的管轄制度,一般可調解的爭議由主管職能部門調解,涉及行政補償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的爭議由政府法制機構調解;四是積極引進行政調解的增效措施,當事人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協議的,調解機關應引導其申請司法確認或公證,使上述協議獲得強制執行力。 《辦法》的實施有助于完善我市社會矛盾糾紛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大調解”體系,及時有效化解爭議,維護社會穩定。(記者 江曉奕)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