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y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yè)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任何企業(yè)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早在1998年就明確指出:所謂企業(yè)“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yè)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對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見《中國剪報》1998年12月25日頭版頭條)。
三、勞動部(勞部發(fā)1995年262號)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中國南方律師經(jīng)紀人 方世貴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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