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福建 訊:很多車友恐怕都有這樣的“慘痛”經歷,因為別人的一起小事故堵了交通,把馬路搞成大停車場,防礙了自己的出行,這種情況已經越來越令人厭惡。近日,交警橋隧大隊連續對“發生事故后不及時撤離造成交通擁堵”的交通違法行為開出兩張罰單,對小事故堵交通,罰你500元沒商量。警方表示,將對此類違法行為持續嚴查嚴處。 【案例一】 ![]() ![]() 7月5日17時24分,在翔安隧道進島方向左側車道130號消防箱路段,發生一起兩車追尾事故。事故發生后,雙方駕駛員下車查看了車輛損壞情況,并就事故責任及賠償問題在現場發生爭論。當時,正值交通晚高峰,雙方在現場的停留引發了隧道內交通嚴重滯留,在130號消防箱后方的車輛排起近兩公里的長龍。翔安隧道中隊值班民警在接到隧道監控中心通知,立即給當事駕駛員打電話,了解車輛只是輕微受損可以移動并沒有人員受傷后,指令其先將車輛開到隧道口100米處的隧道五通端事故處理點。值班民警依法對造成追尾的后車駕駛員李某做出“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處罰,罰款100元;并對雙方駕駛員鄒某、李某“發生事故后不及時撤離造成交通擁堵”的違法行為開出罰單,將分別罰款500元。 【案例二】 7月6日早上7時50分左右,交警快速路中隊民警進行早高峰道路交通巡查,發現文屏隧道口至萬石植物園段右側車道上,一部車牌為閩DAS8**大眾汽車追尾一部車牌為閩DTG7**出租車,事故造成閩DTG7**出租車輕微刮痕凹陷,乘客無恙。因雙方未按規定及時撤離現場,導致成功大道梧村隧道近文屏隧道口段,出現較為嚴重的車輛滯留。民警依法對事故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對雙方當事人“發生事故后不及時撤離造成交通擁堵”的違法行為做出處罰,將分別罰款500元。 ![]() 《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快速處理,立即恢復交通。車輛可以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再自行協商或者報警處理。 依照該條文,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對現場狀況、事故車輛損壞情況和車輛牌照進行拍照或標劃車輛位置,然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自行協商或報警。許多市民誤認為,發生事故在現場協商,或協商不成報警,等民警來處理即可。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依據《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五)項規定,在道路上發生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不按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我市的機動車總數已超過140萬輛,其中汽車就超過百萬輛,每年還在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長。高峰期交通緩行或擁堵的路段逐步增多。據交通指揮中心監測,島內高峰期近70%的主干道處于緩行,部分路段甚至常態處于擁堵狀態。而不斷增多的小事故,又加劇了交通堵情。據警方統計,5至6月,島內日均交通事故警情340起左右,其中91.22%的事故都屬僅造成經濟損失的交通事故,應當依據《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快速處理。但90%以上的事故當事人,在現場協商或協商不成后報警。如果一起事故從發生到現場協商、報警、等候民警處置,在路面占時都要30分鐘左右??焖俾返囊粋€車道,高峰每小時流量在1200——1500輛,半小時的協商等候影響到該車道7、8百部車的通行,有時,還引發次生事故,甚至以蝴蝶效應的方式,帶來更大范圍的擁堵。 《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正是基于我市的交通現狀,從廣大出行者的最大利益出發,要求駕駛人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時,小利益服從大交通,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在拍照固定證據后,先撤離現場,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或報警。這一措施是保障道路暢通的重要措施,每個駕駛人都應牢記在心,依法執行,公安交警部門明確表態,對小事故不主動撤離現場的駕駛人,除依法對造成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處罰外,還將依據《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五)項規定,罰款500元。 中國傳媒聯盟 糾錯QQ:2230587892 (責任編輯:夢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