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 據 民生焦點關注網 訊:2015年4月17日,韓城市桑樹坪礦二號井因原煤運輸致使黑牛車隊與雷嶺村民之間產生糾紛,引發了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事件。事件發生后,韓城市立即成立調查組,對事件發生的經過和違法情況進行了詳細取證調查,并依法對違法人員進行了處罰。
經調查,4月17日下午14時許,黑牛公司員工郭某駕駛桑塔納轎車到達事發現場,由于糾紛問題,雙方在現場已聚集了數十名雷東組村民和黑牛公司員工,當郭某駕車到煤場出口附近準備調頭時,雷東組部分群眾誤認為郭某駕車到場是為了堵路,即上前質問,期間有拉扯和謾罵,郭某認為人身受到攻擊,即棄車離場。雷東組部分村民見此情況,情緒失控,雷某、陳某、吉某等5人伙同他人將轎車掀翻,造成車輛損失三千余元。4月18日下午13時許,黑牛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為了爭取早日使其公司與雷東組的糾紛和桑塔納轎車被損一案得到解決,指使梁某糾集公司員工薛某、薛某某、王某、王某某、程某某、范某某、高某某、薛某某等到事發現場,打出事先準備好的寫有“我要拉煤、我要生活”字樣的橫幅,并指使員工在現場以“下跪”的形式,向政府“施壓”,后經勸解,即主動撤離了現場。
根據韓城市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并有上述違法嫌疑人的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認定,雷某、雷某、陳某、吉某等五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之規定,涉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根據第49條之規定,分別給予治安拘留十日的處罰。趙某指使梁某,為了達到個人訴求向政府“施壓”,糾集多名公司員工,采取打橫幅、下跪等方式,其行為符合《陜西省關于處置信訪違法行為實施意見》中列舉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但由于其在勸誡后,主動放棄違法行為,也未造成現場嚴重混亂,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第23條之規定,對趙某處以治安拘留五日的處罰,對梁某治安罰款二百元處罰,對薛某、薛某某、王某、王某某、程某某、范某某、高某某、薛某某等八人予以警告。
韓城市公安局負責人指出,在依法治國、依法建市的大環境下,廣大市民要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學法守法,不論遇到什么問題,要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共同擔當起維護法律依法辦事的責任和義務。公安機關在維護“兩個環境”建設中,將依法查處和打擊擾亂社會治安、破壞投資環境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不論涉及到誰,都要依法追究,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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